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富瀛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273号
申请人: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印墅工业园区209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丁海龙,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虹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雪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光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