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9号
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原告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桐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计17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马 晨
人民陪审员 刘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