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再1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红,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国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97306291Q。
法定代表人:况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航,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秀峰路政府综合办公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22128946M。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园,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靖莹,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593007。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秀峰路政府综合办公楼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806890422。
法定代表人:洪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疆,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乾凤,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圣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0)黔27民申3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秋红,被申请人***、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况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道航,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治园、陆靖莹,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健,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疆、韦乾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在独山县正规化军事区建设项程控爆破工程的机械租赁设备、人工误工补助、停工补助共计人民币631664元及由一般爆破改为程控爆破工程量1058496.3立方米扣除7元每立方米后的差额部分,每立方米补8元差额为8467970.4元(工程量1058496.3立方米×8元=8467970.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9099634.4元给申请人;二、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尚欠农民工工资109万元给申请人;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2328116.18元(以9099634.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5%为标准,从2016年7月1日算至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四、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2014年3月31日,案涉施工项目通过张清伟介绍给***施工。2014年4月30日,经***与申请人口头协商后叫申请人进入场地进行施工爆破,放炮每立方为7元。2014年5月17日放了第一炮后,出了安全隐患。文圣公司和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及航达公司怕后面出安全事故,就要求改为程控爆破,因为爆破这一块需要有资质的人来做,当时是由安平太公司提供炸材及技术指导和安装炸药来施工的,所有购材款费用全部是由申请人支付给安平太公司。工程完工的时间是2016年7月23日,工程做完后总共爆破工程有1058496.3立方米。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按2:8的比例乘7元单价款项付给申请人了,但不包括程控爆破的费用。第二被申请人一直口头承诺会给申请人补偿差额,但一直没有支付给申请人。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约定的一般爆破价格为7元每立方米,后在2014年5月17日放了第一炮发生了安全隐患后,改为程控爆破,这是不争的事实。(二)据了解原来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及第四被申请人约定定价一般爆破为46元,后因怕出安全事故改为程控爆破定价改为97元(这个价格是第五被申请人拟定参照独山县其他工程的程控爆款价格来定的,并且已经按97元的价格支付给文圣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一般爆破的价格是7元。在整个工地上的程控爆破工程全部是由申请人**带领工人完成,包括所有的工程项目的钻孔、装药、施爆、改小及涉及需要爆破施工的全部内容。当时第二被申请人公司的王文圣与申请人口头协议:不会亏待申请人的,要申请人由一般爆破改为程控爆破,由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认为原来与第一被申请人***的一般爆破的施工合同关系,已经转变为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程控爆破施工合同关系,这个案件应该是两个合同关系并存,所以程控爆破的差额应找文圣公司结算。因为在工程完工后,2016年2月1日,在甲、乙、丙三方对工程核实无误后,由第五被申请人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洪晓晖在会上认可(这个事实是有录音印证,并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因为程控爆破这一块是申请人做的,所以开会时申请人也被通知去参加了会议,申请人才有录音)。另外,2020年3月6日,况涛(系王文圣的前妻,现任第二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独山县信访局,回答领导时,她说的程控爆破工程结算是一种手段。申请人认为她多得的5000多万工程款,就针对程控爆破那一块,第二被申请人因补每立方米8元给申请人不足为过。申请人事前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王文圣(况涛前夫,第二被申请人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的口头约定,应得到程控爆破这一块的差额补偿。(三)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一般爆破工程款结算完毕后,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况涛,况涛回答说:工程款还没有拨下来,工程款如果拨下来后就付给申请人(这个事实是有通话录音为证,也提交过一审法院,如果第二被申请人文圣公司不认可程控爆破这一块的差额,就不会在通话中回复申请人给予支付)。虽然没有明确差额补偿的价格,但是第二被申请人文圣公司就程控爆破这一块多得了50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这样算来程控爆破每个立方米97元是参照独山县其他工程项目程控爆破的价格来定的,因为程控爆破的成本在15元左右,申请人要求每个立方米补8元给自己。(四)关于施工立方数的意见。工程总的立方数应为1058496.3立方米。因为在***和申请人结算时,按95万立方米结算,后又补了10万立方米的工程款给申请人。2016年2月1日,洪晓辉组织三方开会时,说工程量有1058496.3立方米,有录音为证。当时挖运班组没有去开会,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文圣公司为了减少给挖运班组这10万立方米的工程量,就做了个假合同,所以这个立方数就变成了95万立方米。(五)该工程尚欠农民工工资109万元,有欠条为证。因为爆破工程由一般爆破改为程控爆破,难度增加。被申请人***结算的一般爆破工程款,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一审时,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加诉讼,代理人只知道片面的情况,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没有调查清楚。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61889元,退还**。
审判长 曾令志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李永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梧先
书记员詹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