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丰都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涪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况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洪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万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