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丰都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涪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况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洪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文圣投资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万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