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初635号
原告: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风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礼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独山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海航,独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原告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918.06元,减半收取202459.03元,由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旭东
审判员赵一
审判员郑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