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海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恢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海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邢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094336.76元,并负担执行费88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于(2015)镇经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平波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