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宁溧路。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爱萍,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林场。
法定代表人:陆敬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21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苏0117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金塔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