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324号
原告:太仓市腾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6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3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06787T。
法定代表人:王铭。
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南门口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0385。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
原告太仓市腾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太仓市腾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腾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太仓市腾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