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某某诉被告某某、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1144号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7MA1QR34U9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村卞家。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038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溧星路。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诉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狮湖防水材料厂、***。
审判员  郑娉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