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964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038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南门口巷9号。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东恒(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骏,江苏法德东恒(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宋祥凤,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祥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溧阳市××镇××号住宅楼××单元××室的不动产(限额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溧阳市××镇××号住宅楼××单元××室的不动产(限额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园圆
审判员 邹庆平
审判员 王 乔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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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谢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