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5民初141号
原告: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中心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超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井伟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超凡纺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静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