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耀健康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某某诉被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耀健康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襄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男,1976年生,汉族。
被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任经理。
被告:河南龙耀健康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原告*某某诉被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龙耀健康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