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襄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新安。
被告:襄城县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库庄镇小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宏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襄城县昇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