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诚祥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5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28民初94号
原告濮阳市诚祥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卫河路与政和一路交叉口东100路北,机构代码:798235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西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诚祥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诚祥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诚祥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安源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