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5民初395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济南净安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