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成都)有限公司

建发(成都)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0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建发(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天回镇明月路天一库储存有约700吨中厚板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天回镇明月路天一库储存的约700吨中厚板货物,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高洁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一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