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959号之一
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长顺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站北区富升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顺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