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顺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长顺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6094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95年8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2,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江西长顺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站**福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1083432k。
法定代表人:胡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诉被告江西长顺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修建款45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蒲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