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26民初48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黑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黑山县。
被告: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姜屯镇医院门前开发门市楼1-2层东数1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8113233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忠恕、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