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恢239号
申请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名师家具厂,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208小区。
经营者:胡利彬,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罗朝根,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明峰,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秀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凯里经济开发区名师家具厂申请执行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0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0560元,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29元,执行费5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10日共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凯里市不动产登记局及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凯里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采取上述调查措施后,已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及其经营者,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达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另表示申请人当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正在审查中,待审查结果是否追加被执行人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标的40560元(未含债务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4056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