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经济开发区名师家具厂、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名师家具厂,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208小区。
经营者:胡利彬,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8号A4栋底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260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受理了凯里经济开发区名师家具厂申请执行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名师家具厂货款40560元,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止,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29元,执行费5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存款、车辆。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拉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0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41597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傅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