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0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住贵州省凯里市凯峰建材市场8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辉,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凯里市丰球绿都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秀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2601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受理了凯里市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经本院线下查询,黔东南州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10月1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方,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黔2601执16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勇军
审判员  佘 坤
审判员  潘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