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02民初1847号
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大街坚果纯时代**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0170214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保定市康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4018893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311810元;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医用气体工程合同,合同编号:13-18号,合同项目:氧气、吸引、呼吸系统、设备带及电源,氧气站、吸引站。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进场施工,2014年3月竣工,因医院还有其他项目在施工,加上老医院的搬迁,直至2015年3月甲乙双方才进行了工程接收。工程决算总价款531810元,被告已分四次支付原告22万元工程款,尚欠3118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起,每月付款5万元,分6期,直至付清,但被告并未按还款协议执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院长及勾院长说,医院正在找合作方商谈共同经营医院之事,谈好合作后再说付欠款,关于签订的分歧还款协议,**院长及勾院长讲,分期付款协议我们承认,可在还款协议件上签字,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7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15日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作为甲方)与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13-8的合同协议,该协议对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质量要求、安装要求、验收方法、结算方式及期限、保修条款、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陆续给付工程款220000元,尚欠31181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6年12月14日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工程款数额达成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分期还欠款协议,该协议载明“氧气、呼吸、呼叫系统,氧气站、吸引站项目¥480670元。合同外增加项目:¥51140元。两项合计¥531810元,已付220000元,尚余311810元未付,双方协商分期付款方式如下:自2017年1月,每月付款5万元,分6期付清。”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决算明细、接收清单、结算说明、分期还款协议以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买受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原告提交的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分期还欠款协议中载明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可以证明诉讼双方系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1181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11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元,由被告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