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坚果纯时代**501。

法定代表人:郝书根,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汇丰路**。

法定代表人:杨敏,经理。

再审申请人***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86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医用气体施工合同协议约定:七、其他约定事项:2.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及各种设备材料的增减,以概算价格为依据,据实结算。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的理由是:我们又补充了新的证据,1.***市广厦工程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工作联系单”情况属实和原件相符,有监理工程师臧建军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被申请人当时工程负责人王建明证明“工作联系单”8项变更情况属实,和原件相符,特此证明,王建明签字认可。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合同增项部分款906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为复印件,且未能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一、二审法院据此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增项款90628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增项款90628元证据不足。***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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