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7-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28896H。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与天津海通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526.2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结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鹿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