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7-4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676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9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及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其名下的车辆均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7月13日向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2021年6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6月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 湃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