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口润通船舶修理厂、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龙口润通船舶修理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水产环海路东海滨30#-25。
经营者:赵遵友。
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7-408室。
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20)鲁7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885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22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慧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