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2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3层D区327室。
法定代表人:陶延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214。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7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77568元及利息,支付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沪72执236号。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77568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支付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88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71.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船舶、不动产、对外投资股权、证券账户、网络银行账户登记记录。轮候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址办公,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办公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9月15日,将执行查控情况书面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9月27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如对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确认对本案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彦
审判员 龚学延
审判员 董晓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溢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