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密雪儿国际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4668号
原告: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声,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密雪儿国际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密雪儿国际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斯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诉处理。审判
审判长陈庆云
审判员*奕惠
人民陪审员郑殿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