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6627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泰姚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庆(特别授权),江苏银杏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高新三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锦丰镇合兴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6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