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9491号
原告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8元,由原告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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