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620号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荣,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9-1。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邵继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五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长力五金公司在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