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620号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荣,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9-1。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邵继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五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长力五金公司在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