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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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720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皓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弄102号三楼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H1K92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9328T。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皓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