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利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国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936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西侧***商业楼西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国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1层1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工国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利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 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