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732号
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KAEX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64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9328T,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