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784号
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竹市镇项背村伍家组。
法定代表人:曾宪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马蹄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曾振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40元,由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雷吉尔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贺 勃
书 记 员 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