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784号
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竹市镇项背村伍家组。
法定代表人:曾宪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马蹄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曾振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40元,由原告洞口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雷吉尔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贺 勃
书 记 员 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