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3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
法定代表人冯刚,经理。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书培
审 判 员  何华轩
代理审判员  谢 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