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民申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三段华凤街道办事处4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系顺庆区华凤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本院(2015)顺庆民初字1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王丽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