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街道办事处、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303行初64号
原告:***,女,出生于1943年7月22日,汉族,南充市顺庆区人,住顺庆区。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街道办事处、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晓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