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2执33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提出再审,2018年5月8日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方达成:被执行人***不再承担5万元的偿还责任,该5万元的偿还责任由***一人承担。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6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