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凤凰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柞水县凤凰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弘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凤凰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晟弘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42298.09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97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2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务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就本院冻结其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财务账户内的专项资金414400元予以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昇弘公司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5月18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内有资金495247.07元。本院除专项资金414400元不予划拨,对80847.07元予以划拨,由申请执行人昇弘公司予以领取。被执行人***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办公经费一般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昇弘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暂未实现。申请执行人昇弘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昇弘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 伟 书 记 员 徐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