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2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216号附22号,现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南路78号宁昌小区A栋二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62H5DM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嘎子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MA62RU295A。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28××××9462内金额88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布拖县支行账号为:2264××××5063内存款400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编号为1216219192021000005的保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9462账户内存款8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布拖县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布拖县支行账号:2264××××5063内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 张 丞
审判员 冯 秋 生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