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4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7室-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边少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明,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嵩,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被告**,被告中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明、石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5600元,中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武清区的施工工程。原告组织人力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该工程现已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2020年4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量确认单,确认诉请金额未付。另补充一点事实,律师持调查令去下朱庄街派出所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确认确实和原告签订了涉案工程的承包合同,视频里也显示了中海公司欠**工程款没有付清,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中海公司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所以认为中海对于**给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签字的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单,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2、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派出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中**确认欠原告工程款,被告中海公司欠**工程款没有付清,中海负责人参与了这次的协商,对于执法记录仪中呈现的内容与原告诉请的金额一致,中海公司应当对**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辩称,本被告找原告干活,干的是被告中海公司的工程。本被告与中海公司签合同时才知道是需要垫资的。现工程完工,中海公司没有给本被告结清工程款,所以本被告没有钱支付原告工资。后经报警,中海公司在公安机关承诺代本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但中海公司未付款。
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中海公司辩称,中海公司确实和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但不欠被告**工程款,已经如实支付,且我方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被告中海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施工合同,证明中海公司与**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2、收条,证明已向**付款;
3、承诺书,证明是被告**本人书写确认工程存在损失;
4、工程完工报告和装修工程结算单,工程装修阶段试验项目及价格明细表,证明中海公司并不欠**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费用25600元,并提供了**于2020年4月1日出具的书证显示“体校人工工资,大工:60个×300元=18000元,小工36个×200元=7600元,共计25600元,**(体校工地)”。**对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欠付原告劳务费25600元事实无异议,但主张未付款原因系中海公司未与其结清工程款并未按约定代付原告劳务费。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中海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中海公司不认可,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出警的视频资料,中海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书证,证实**承包了涉案工程,双方已结清工程款,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根据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案案由应调整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足额劳务费,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劳务费25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海公司对被告**给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间的合同纠纷应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静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