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2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7室-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边少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调字第0919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2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詹同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记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