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044号
原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115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当代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文化路(武汉东湖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当代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北京***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