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1964号
原告: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B1栋5层。
法定代表人:袁志远。
原告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1元,由中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啸竹
书 记 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