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33民初199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25号楼3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M7G7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0611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金桥华府小区的施工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被告***。2019年9月22日到12月底,原告经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组织工人在被告***承包的木工工程项目中进行木工施工。到2019年12月底,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0611元,并且被告***出具有欠款单一份。2020年1月13日,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30000元,尚欠被告30611元。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与***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1月3日核对了施工量,双方无误,并按工程量给了全部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桥国际小区。2019年7月18日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木工工程承包给被告***。2019年9月到2019年12月原告**跟随被告***木工班组在被告***承包的木工工程项目中进行木工施工。2020年元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量和欠款明细一份,内容载明**为其做工期间的工程量及应付款项为60611元,并有***签字落款。
2020年1月13日原告**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该协议载明:“我们是四号楼东单元的木工班组的工人。截至四号楼施工到五层,***(原木工班组长)共欠我们工程款60611元。经与甲方协商,由甲方垫付30000元工程款,其余***所欠30611元工费,以后我们直接向***索要,此事和甲方无关。我们并且保证将支取的款项分发给我们所有干活的工人。我们所有工人不向甲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其余欠款”。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日给付原告**30000元。同时,原告**向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四号楼东单元截至施工到五层的木工支模工费共30000元(叁万元),所有款项已结清。收款人:**2020.1.13”。扣除此款,被告***尚欠原告30611元。
以上事实,有《木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书写的工程量和欠款明细、《协议书》、收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出具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2020年1月13日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协议书》和《收条》中已经明确在收到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30000元工程款后,其余欠款直接向***索要,所有工人不向甲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其余欠款。原告**应对其出具的《协议书》及《收条》内容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欠款306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原告等人对其承包项目进行施工,并直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量和欠款明细,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其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061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306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市**,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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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