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33民初1995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25号379室;**金桥华府售楼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5084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金桥华府小区的施工方,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被告***。2019年10月29日到12月底,原告经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排,组织工人在被告***承包的木工工程项目中进行木工施工。到2019年12月底,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5084元,被告***出具有欠款单一份。2020年1月13日,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30000元,尚欠原告35084元。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与***签订金桥华府项目木工支模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1月3日与***核算了工程量,双方无异议,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原告与***有无欠款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桥国际小区。2019年7月18日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木工工程承包给被告***。2019年10月29日到2019年12月原告***跟随被告***木工班组在被告***承包的木工工程项目中进行木工施工。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量和欠款明细一份,内容载***(***)班组为其做工期间的工程量及应付款项为98084元,已付33000元,剩余款项为65084元,并有***签字落款。 2020年1月13日原告***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该协议载明:“我们是四号楼西单元的木工班组的工人。截至四号楼施工到五层,***(原木工班组长)共欠我们工程款65084元。经与甲方协商,由甲方垫付30000元工程款,其余***所欠30611元工费,以后我们直接向***索要,此事和甲方无关。我们并且保证将支取的款项分发给我们所有干活的工人。我们所有工人不向甲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其余欠款”。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日给付原告***30000元。同时,原告***向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四号楼西单元截至施工到五层的木工支模工费共30000元(叁万元),所有款项已结清。收款人:***2020.1.13”。扣除此款,被告***尚欠原告35084元。 以上事实,有《木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书写的工程量和欠款明细、《协议书》、收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出具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2020年1月13日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协议书》和《收条》中已经明确在收到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30000元工程款后,其余欠款直接向***索要,所有工人不向甲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其余欠款。原告***应对其出具的《协议书》及《收条》内容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欠款306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原告等人对其承包项目进行施工,并直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量和欠款明细,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其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508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350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市**,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