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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村民委员会与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1052号
原告: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住贺兰县。
被告: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亿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亿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高中文化,系宁夏亿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