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22执1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54607182N。
负责人:丰某。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96202200W,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富兴南街宏基花园南门东侧1-S-2-L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耿某1。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284999。
法定代表人:耿某1。
被执行人:耿某1,宁夏**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
被执行人:苏某,宁夏银川市人,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
被执行人:耿某2,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某1、苏某、耿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宁0122民初46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及罚息12914.06元,并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某1、苏某、耿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某1、苏某、耿某2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1639元,执行标的共计1945561.0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暂不经营,耿某1、苏某、耿某2现住址不详,本院向公安部门发布了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耿某1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户籍,查封期限为二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耿某2名下的位于**县德胜商住××区房屋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耿某1名下的位于**县德胜商住××区房屋、**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库房、**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库房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幢、**县金贵镇通昌村20幢、22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6幢、18幢、19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3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5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2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4幢、**县金贵镇通昌村9幢、**县金贵镇通昌村7幢、**县金贵镇通昌村8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0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1幢、**县金贵镇通昌村6幢、**县金贵镇通昌村2幢、**县金贵镇通昌村3幢、**县金贵镇通昌村4幢、**县金贵镇通昌村5幢、**县金贵镇通昌村1幢、**县金贵镇通昌村(原新渠小学)房屋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经本院向土地、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某1、苏某、耿某2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某1、苏某、耿某2限制高消费,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现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审判员 刘江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记员 罗 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